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2-3-016)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1. 招标条件
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华能内蒙古东部能源 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包含技术服务2项,分别为2×3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1项,1×3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服务1项。项目均位于呼伦贝尔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规范及相关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工程分析,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评价预测及水文地质勘察、土壤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风险专题评价、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生态影响评价、噪声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水土保持、项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措施与经济技术分析、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度、环境经济损益简要分析、气象资料购置、声环境现状监测、地下水、土壤等敏感因素的现场取样检测、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环境风洞、大气边界层、公众参与公示等报告编制所需要的资料和专题,施工阶段临时砼搅拌站环境保护措施等,深度需符合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应技术导则的要求。必要时开展工程现场勘查工作。
参加评审会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以招标方的名义完成审批流程,负责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的批复文件。
投标方负责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评审费等一切费用。
服务期:框架协议有效期1年。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开展单项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后,与项目所属单位签订单项合同。投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后须立即开展工作,30日历天内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 审查通过后5日历天内完成报告完善及编修工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最终版本,60日历天内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投标人须具有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
3.2.2 业绩要求:须提供近年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2项火电类环境影响评价业绩,须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及批复文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3.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