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能源云南省永胜县白水95MW复合光伏发电项目
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24110012100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峡能源云南省永胜县白水95MW复合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已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白水复合光伏发电项目位于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六德乡,至丽江市古城区64km,距省会昆明市240km,距大理市110km,距四川省攀枝花市90km。场区拟规划使用面积约2240.85亩,海拔约1470~2123m。本项目交流侧总装机容量为95MW,直流侧规划装机容量为120.78976MWp,本光伏场区通过集电线路(地埋+架空方式)接入已建220kV红土地升压站35kV侧,最终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统报告为准。场区内部有蓉丽高速、G353、北华路等道路经过,对外交通条件较便利。
(本项目最终的设备配置和技术方案以招标人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为准)。
建设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光伏场区及升压站扩容工程的EPC总承包,包括工程光伏场区、35kV 集电线路、220kV 升压站扩容(35kV 侧)、储能系统等勘察设计;除光伏组件、逆变器、固定支架、储能系统以外的 35kV 集电线路、220kV 升压站扩容、监控中心扩容、通信工程等有关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整个光伏场区、场内外道路、升压站扩容、配套储能系统等建筑及安装工程、防洪措施、建设管理、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消缺、培训、验收(含各项专题、涉网试验、阶段验收、竣工等)、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本工程完整的数字化交付及实施服务(数字化交付相关定义见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等内容,同时也包括质保期内所有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配合业主办理质量监检、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征地协调(除政府承担的工作内容)、各类关系协调等并承担相关费用等。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分界
2.3工期要求
计划2024年9月15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计划2024年11月30日前实现首批并网,确保2024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容量并网,2025年7月31日前完工。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行业、电网或地方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条件:
①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勘察方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注:须包含全部3个分项资质: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或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乙级)及以上资质;
⑤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承装四级及以上、承修四级及以上、承试四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
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满足以下两种业绩之一(注:①合同证明文件;②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或项目评定书或工程移交证书或竣工报告扫描件等证明材料,项目若只是首批并网不计为已完工业绩;③EPC总承包业绩和联合体施工方提供的施工业绩需要提供同时提供①和②证明材料;④联合体设计方提供的设计业绩仅需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①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具有至少1个100MW及以上已完工光伏电站工程(含升压站)EPC总承包业绩;
②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联合体设计方具有至少3个100MW及以上光伏电站(至少有1个含升压站)的施工图阶段设计业绩;联合体施工方具有至少3个100MW及以上已完工光伏电站(至少有1个含升压站)的施工业绩。
(3)项目经理要求: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具有至少1个100MW及以上已完工光伏电站工程担任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以上任职的经历(须提供投标人当期任命文件或业主出具证明、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文件及完工证明等材料,且材料中须包含具体工作内容及项目容量等信息)。
以上业绩要求及项目经理要求中的容量要求均为直流侧容量,若证明材料中无法认定直流侧容量或交流侧容量,则按照直流侧容量认定。
(4)财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5)信誉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处于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方不能超过3名(含牵头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3.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