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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北疆分库(奎屯库)货架采购项目的更正

   日期:2023-06-08    
核心提示: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JHY-JZWZCBZX2023-HJC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JHY-JZWZCBZX2023-HJC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北疆分库(奎屯库)货架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5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本项目采购金额的30%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总合同额的30%,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协议额的60%;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需提供联合协议1、本项目为专门小微企业预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其财政部门相关的规定,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
2、节能环保产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更正日期:2023年06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406号

联系方式:0991-39728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194号1栋1302室

项目联系人:杨猛、王馨悦

电 话:18899517090、1356595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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