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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堆垛机设备配件”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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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堆垛机设备配件”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notCont":"\n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堆垛机设备配件”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n(招标编号:ZZDCD-CLK-Z018)\n\n 1. 招标条件\n 本招标项目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堆垛机设备配件”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人为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运营成本。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堆垛机设备配件采购进行公开招标。\n\n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n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招标物资明细表》。\n\n 3. 投标人资格要求\n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接受国铁集团、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投标人或投标产品不存在、行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限制投标的情况;\n2本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的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招标物资明细表。。\n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n 4. 诚信要求\n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n\n 5. 招标文件的获取\n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0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上午),下午14:30至17:30(下午)(北京时间,下同),在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13室购买招标文件。\n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招标文件。\n\n 6. 投标文件的递交\n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09:30,地点为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13室。\n 6.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n\n 7. 发布公告的媒介\n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 上发布。\n\n 8. 联系方式\n\n\n 采 购 人: 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动车段\n 地址: /\n 邮 编: /\n 联 系 人:郑工\n 电 话: 0371-56935863\n 传 真: /\n 电子邮件:/\n 网 址: /\n 开户银行:/\n 账 号: /\n\n\n 采购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n 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n 邮 编: /\n 联 系 人:郭先生\n 电 话: 18203655373\n 传 真: /\n 电子邮件:/\n 网 址: /\n 开户银行:/\n 账 号: /\n\n\n\n 9.其他\n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0日,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电话联系代理公司负责人将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扫描后转成一个PDF文件,并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51258424@qq.com),经招标代理公司确认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n2.投标人须保证提交的资料清晰、完整、真实,招标代理机构对以上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最终认定。\n3.售价:2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n4.投标人须在文件发售有效期内,同时提交资格项要求所有材料和以下附件中两份资料方可获取招标文件: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报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未完成注册供应商无法查看附件时,可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获取报名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名资料提交后,须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报名审核。\n5.未完成国铁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国铁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逾期未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按国铁集团关于运用国铁采购平台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后果。\n6.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者,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投标的有效标段应以《报名登记表》登记的标段为准,《报名登记表》未登记的其他标段不予接收。\n7.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投标的,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并说明不能投标的原因,否则招标人将按照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置。\n8. 参加铁路物资活动的物资供应商必须遵守《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文件规定,接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管理。\n9.本项目为框架协议采购,确定中标单价,采购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供应数量以采购订单累加为准,中标价格执行期限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投标人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报名即视为接受以上情况。\n10.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书面“企业规模类型的声明”,声明本企业的企业规模类型。未提供声明的视为未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履行主动告知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n\n2023年4月4日 \n\n","inforCode":"总3KC5P6VU","createPeopUnit":"5c36e0f5-fc07-40da-942c-3409d72688e2","checkTime":"2023-04-04 22:00:00","projCode":null,"biddingProjCode":"ZZDCD-CLK-Z018","sourceId":"05编辑:9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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