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10号线(苏虞张段)总体总包服务项目(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苏州市轨道交通10号线(苏虞张段)总体总包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21〕81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10号线(苏虞张段)总体总包服务项目(标段)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市
2.2建设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10号线(苏虞张段)工程全长89.56km,其中高架线57.97km,敞开段3.85km,地下线27.74km,共设站21座。以及全线车辆基地、主变电站、控制中心(仅供本次招标使用)
2.3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工期 (日历天) |
E3205010304040245001004 |
苏州市轨道交通10号线(苏虞张段)总体总包服务项目 |
苏州市轨道交通10号线(苏虞张段)工程总体总包服务、标段范围内车站区间土建工点设计、全线人防工点设计及相应BIM设计工作。 |
19000 |
2254 |
2.4其他:服务期:2023/4/28至2029/6/28。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
3.3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R是□否
R投标人R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业绩;
企业业绩: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业绩①和②:
①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试运营开通日期为准)具有(不小于10公里,最高设计时速小于120公里/小时(不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智轨等中低运量轨道交通)设计总体总包业绩;
②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试运营开通日期为准)具有(不小于10公里,最高设计时速不小于120公里/小时(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绩(不含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智轨等中低运量轨道交通),或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试运营开通日期为准)具有(不小于10公里,最高设计时速不小于120公里/小时(含))市域(郊)铁路项目设计总体总包业绩。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须满足①和②业绩,联合体成员方须具有③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试运营开通日期为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智轨等中低运量轨道交通)设计总体总包业绩,或2018年1月1日以来(以试运营开通日期为准)具有(不小于10公里,最高设计时速不小于120公里/小时(含))市域(郊)铁路勘察设计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体负责人或项目副总体负责人岗位承担过不小于10公里的以下任一业绩:
①城市轨道交通的设计总体总包项目;
②市域(郊)铁路的设计总体总包项目。
类似业绩认定标准: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根据项目类型、招标内容确定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勘察设计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R 业绩以合同为准(不接受分包业绩),如合同无法体现,可提供业主证明加以佐证。试运营开通日期以证明开通试运营相关材料为准。
3.4财务要求: / 。
3.5信誉要求: / 。
3.6其他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办理资格审查事宜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
3)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对于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或集团(总)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最多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资审有多个投标人且均无意向退出,则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资格预审均按不通过认定。注:集团公司的界定:如为央企,指央企二级公司;如为其他企业,指一级公司。
4)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A、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B、近3年内投标人若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C、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本项目资格预审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家(不含)招标失败,重新招标;当通过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的申请人多于3家(含)时,合格的申请人全部入围。
6)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由评标委员会不排序推荐3家定标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采用权重票决法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排序。
注:①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②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50号)的规定 。③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1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5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3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④本项目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参建企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2021〕208号)。
3.7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满足资质要求,联合体牵头方须满足投标人业绩①和②要求,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投标人业绩③要求。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协议中须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范围,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明确牵头方工作份额不小于合同的70%;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联合体中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联合体及各方的投标资格 。
4.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4.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17时00分至2023年2月20日17时00分;
4.2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潜在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2月27日13时30分。
5.2 逾期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218.4.45.172:8086/、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sz-mtr.com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重要告知:
1、本项目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模式(含资格预审和投标),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并上传交易平台,不接受书面递交文件。
2、企业注册问题、注册后完善信息问题、登录问题、CA相关问题等参见《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http://szzyjy.fwzx.suzhou.gov.cn/Front/infodetail/?infoid=6f95c51f-7d81-4673-a454-e8eb9a4b64eb&categoryNum=006003)。
3、根据《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资格审查阶段与投标阶段所投人员满足信息归集要求。
7.招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详见附件。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邓蔚路107号永新大厦1栋9楼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谢泽华联 系 人:高宝英、周蕾
电 话:0512-69899100电 话:0512-65160650/025-84795957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