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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口腔医院北院区电梯加装招标(GXSHY-CS-2022010)质疑答复

   日期:2023-02-06    
核心提示: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GXSHY-CS-2022010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市口腔医院北院区电梯加装招标二、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GXSHY-CS-2022010

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市口腔医院北院区电梯加装招标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

三、其他补充事宜

质疑人名称:广西普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1-1号

联系人:曾文亮

联系电话:1590773222

授权代表:艾小件

联系电话:18977364721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31-1号

邮编:541004

我公司于2023年2月1日15时20分收到贵公司送来关于桂林市口腔医院北院区电梯加装招标(GXSHY-CS-2022010)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受理。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于接到质疑函的同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本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及项目特点设置资质及评分需要,即能满足项目采购需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示为同意招标文件设置。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少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超出质疑期限,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分第三档,质疑内容为加分项,非实质性要求,非必须同时满足三家。另经本公司调查满足条件在当地市场不止于三家,比如: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少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请仔细对比招标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你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6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桂林市口腔医院     

地址:广西桂林市三多路5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董工 联系电话:0773-28337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盛元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金桂国际2栋10层1单元            

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诸葛工 联系电话:0773-38830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诸葛工

电 话:  0773-38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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