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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润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GXZC2022-C3-001750-GXRD)质疑答复函

   日期:2022-07-04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品目服务/商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采购单位广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告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8:07
开标时间2022年07月08日 09:30
预算金额¥19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秋玉
项目联系电话0771-5703815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宾晓莹 0771-2328829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润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栋1118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秋玉 0771-5703815
附件:
附件1质疑函.pdf
附件2质疑答复函.doc

  广西润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

项目编号:GXZC2022-C3-001750-GXRD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秋玉

项目联系电话:0771-57038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宾晓莹 0771-232882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润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秋玉 0771-5703815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2栋1118室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名称:南宁优易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2号楼研发办公楼六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宝

授权代表:黄祖赋

联系电话:15778412373

南宁优易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贵公司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GXZC2022-C3-001750-GXRD)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就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P49页,人员岗位配置齐全且本地分支机构的人员投入不少于25人;总体服务方案满足采购需求,得25分,否则如果本地没有分支机构得12分。

事实依据:可以要求人数是对项目的保障,但对投标方必须有分支机构不太合理。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1:

(1)此项为“评分标准”,不属于《2022年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实质性要求”,不按无效响应处理;此项为“评分标准”且未对“本地分支机构”有“注册”或“经营场所”等强制性要求。

(2)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1:此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P49页,在评审标准分技术分部分中,“营商环境评估数据采集系统演示分”中提出“数据采集不局限于评估指标,如:演示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和登记财产的相关数据采集,还包括与现有广西营商环境智管云平台的无缝对接、实时同步,并结合切实可行的数据归集方案及采集手段进行演示。”对其中“与现有广西营商环境智管云平台的无缝对接、实时同步”提出质疑,在第三档“除a和b需求外,还需与智管云平台数据无缝对接、实时同步,且能够符合自治区数据采集标准和数据安全要求。”中“还需与智管云平台数据无缝对接、实时同步”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投标演示阶段包括与广西营商环境智管云平台的无缝对接、实时同步,这点指向性明显。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2:(1)经核查,此项仅作为“评分标准”因素,故不存在“指向性明显”。

(2)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P49页,在评审标准分技术分部分中,“营商环境评估数据采集系统演示分”中提出“数据采集不局限于评估指标,如:演示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和登记财产的相关数据采集,还包括与现有广西营商环境智管云平台的无缝对接、实时同步,并结合切实可行的数据归集方案及采集手段进行演示。”对其中“与现有广西营商环境智管云平台的无缝对接、实时同步”提出质疑,在第三档“除a和b需求外,还需与智管云平台数据无缝对接、实时同步,且能够符合自治区数据采集标准和数据安全要求。”中“还需与智管云平台数据无缝对接、实时同步”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营商环境评估价数据中台,要求能够在系统中体现对全区政务数据标准的掌握,这点指向性明显。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3:

(1)经核查,全区政务数据标准指供应商对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存在“指向性明显”。

  1. 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4:IS02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这个写法有误,没有IS0200这个体系认证。

事实依据:没有IS0200这个体系认证;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2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体系是针对企业的,有排除大宗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嫌疑。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4:

(1)本项目属于服务采购项目。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体现企业的服务质量、技术服务管理、企业环境管理更为规范。此项证书设置只作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要求,不存在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该证书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均可颁发,此项内容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具有排他性。

(2)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质疑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P3页要求在“信用”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现在信用已不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服务,变成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查询。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5: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磋商采购,相关的信用查询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且本项目未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查询截图材料,信用相关模块的调整不影响供应商竞标。

法律依据5:《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6〕37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质疑事项6:《竞争性磋商文件》P25页,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企业满意度调查需求“运用简便易操作、功能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供应商需拥有平台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其中“供应商需拥有平台的全部知识产权”提出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47-48页,在评审标准分技术分部分中,“信息采集服务方案分”中第五档,要求“提供数据采集及数据中台详细的建设方案(符合自治区数据共示准和数据安全要求)和提供平台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对其中“提供平台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这点指向性明显,数据采集系统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并不影响数据采集和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6: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7:《竞争性磋商文件》P50页,营商环境评估评价数据中台评分中高要求“并且需要同步自治区对数据层面的相关标准及考核要求”,及“a)全功能展示,且能够在系统中体现对全区政务数据标准的掌握,对营商环境业务规则的深入理解。”,对其中“需要同步自治区对数据层面的相关标准及考核要求”及“在系统中体现对全区政务数据标准的掌握”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营商环境评估评价数据中台,要求能够在系统中体现对全区政务数据标准的掌握,这点指向性明显。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7:(1)经核查,全区政务数据标准指供应商对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存在“指向性明显”。

法律依据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8:评估评价的项目技术分60分,其中系统演示20分,并且还要演示营商环境评估评价数据中台,分数分配不合理。

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8:

  1. 评分标准的分数设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分数分配不合理。

(2)已对本项进行调整,请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8: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二、开标时间:2022年07月08日 09: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9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cc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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