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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2-C3-20196-JGJD)的质疑函答复

   日期:2022-05-18    
核心提示: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品目服务/商务服务/其他商务服务采购单位贵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其他商务服务

采购单位贵港市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区域港北区公告时间2022年05月17日 21:09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20日 09:00
预算金额¥26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喜凤、廖东有
项目联系电话0771-2869912
采购单位贵港市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单位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西路港北区疾控中心西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创鹏 0775-4561053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曾喜凤、廖东有, 0771-2869912
附件:
附件1(广西网乐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书5.16.pdf
附件2广西网乐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pdf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贵港市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

项目编号:GGZC2022-C3-20196-JGJD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喜凤、廖东有

项目联系电话:0771-28699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贵港市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采购单位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西路港北区疾控中心西侧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梁创鹏 0775-456105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曾喜凤、廖东有, 0771-2869912

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165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详见附件。

二、开标时间:2022年05月20日 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2-C3-20196-JGJD)

质疑函答复书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网乐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C16号楼十三层1309号房

邮编:530031

联系人:梁小静

联系电话:13978353741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48-1号南宁江南万达广场C16号楼十三层1309号房

邮编:53003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GGZC2022-C3-20196-JGJD

采购人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2年5月13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广西网乐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送达的关于对“贵港市港北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服务”的质疑函,经研究并送采购人同意,现就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人陈述的事实、依据和要求:

质疑事项1:

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服务需求一览表的商务条款的第六点售后服务要求的第11点内容“11.采购的设备监测数据必须接入自治区政务云中的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及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实现数据共享,数据标准规范。“这点为了防止虚假应标,应该加上中标方在中标公示期间提供一台样机与自治区政务中心的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系统给采购方演示测试,并且提供连接上自治区政务中心的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系统的测试截图证明。如果不增加这点描述,有可能存在虚假应标,且会使投标供应商误以为自行搭建一个水质监测平台也满足应标要求。”

事实依据:

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文件

法律依据:

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文件中也没有这个系统平台,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2年4月20日发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里明确说明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建设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等。

如果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方不能再中标公示期间提供一台样机与自治区政务中心的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系统给采购方演示测试,并且提供连接上自治区政务中心的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系统的测试截图证明。依照《招投标法实施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有权废除其合同资格(按违约处理,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成交人虚假应标及经济损失方面责任的权利)。

质疑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项目实际情况,经采购人同意,该项目不需要通过提供样机来证明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2)贵公司提出的“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均未提及样机方面的要求,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关于贵公司提出样机方面的要求,不予接受。

质疑事项2: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及具体内容的第二点技术分的第1点技术方案的第二档、第三档和第四档内容“智慧物联网管理系统平台说明。”智慧物联网管理系统平台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本项目是乡镇饮用水在线监测系统项目,自治区卫健委已经有广西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平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且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文件中也没有这个系统平台,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2年4月20日发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里明确说明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建设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等。

事实依据:

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文件中也没有这个系统平台,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2年4月20日发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里明确说明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建设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等。

法律依据:

自治区卫健委《广西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乡镇生活饮用水在线监测项目实施方案》文件中也没有这个系统平台,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2年4月20日发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项目建设的通知》里明确说明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能建设与水质在线设备无关的设备、软件等。

质疑回复:征询各方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3: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及具体内容的第二点技术分的第3点运维服务方案分的第四档内容“供应商具备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完全满足项目要求,设计细致、合理、可行,有较详细的保障响应措施(含硬件设备备件服务)和应急响应服务方案、升级方案、培训方案。至少10人负责售后服务(团队配置相关专业人员需有高级工程师达3名及以上,中级工程师5名及以上)。”作为评分条款,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显然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要求,为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有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

“四档(20分):供应商具备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证书,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完全满足项目要求,设计细致、合理、可行,有较详细的保障响应措施(含硬件设备备件服务)和应急响应服务方案、升级方案、培训方案。至少10人负责售后服务(团队配置相关专业人员需有高级工程师达3名及以上,中级工程师5名及以上)。承诺设立本地化售后服务站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3点、第8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稅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征询各方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及具体内容的第二点技术分的第4点拟投入的技术力量的内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具备电工证”。作为评分条款,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显然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要求,为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有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

“因本项目涉及系统管理运维、设备安装、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服务,须投入专职项目总监、专职项目经理、专职技术负责人各一人,以及相关专职实施和运维服务团队成员。

(1)专职项目总监1人(满分3分)

拟投入的专职项目总监同时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相关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2)专职项目经理1人(满分3分)

拟投入的专职项目经理同时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3)专职技术负责人1人(满分3分)

拟投入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的得3分,满分3分。

(4)实施负责人及实施团队(满分5分)

①拟投入1名实施负责人(满分2分)

a.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b.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得1分。

②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满分3分)

a.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15名及以上得1.5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10-15名(不含15名)得1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10名以下(不含10名)得0.5分;(本项满分1.5分)

b.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的每一人得0.5分,满分1分;

c.具备电工证的每一人得0.5分,满分0.5分。

(5)运维负责人及运维团队(满分6分)

①拟投入1名运维负责人(满分2分)

a.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b.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得1分。

②拟投入运维人员(满分4分)

a.拟投入运维人员10名及以上得2分;拟投入运维人员5-10名(不含10名)得1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5名以下(不含5名)得0.5分;(本项满分2分)

b.具备电工证的每一人得0.5分,满分1分;

c.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证书的每一人得0.5分,满分1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3点、第8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稅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征询各方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5: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及具体内容的第二点技术分的第3点运维服务方案分的第三档内容“团队配置相关专业人员需有高级工程师达1名及以上,中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作为评分条款,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显然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要求,为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有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

“三档(15分):供应商售后服务及培训方案完全满足项目要求,设计细致、合理、可行,有较详细的保障响应措施(含硬件设备备件服务)和应急响应服务方案、升级方案、培训方案。至少8人负责售后服务(团队配置相关专业人员需有高级工程师达1名及以上,中级工程师2名及以上)。承诺设立本地化售后服务站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3点、第8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稅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征询各方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6: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的评审因素及具体内容的第三点商务分的第2点资质信誉分的内容“同时获得有效期内的 ISO/IEC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作为评分条款,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显然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要求,为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有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事实依据:

“(1)供应商同时获得有效期内的 ISO/IEC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本项满分1分)

(2)供应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

(3)供应商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得1分;具有通信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得0.5分。(本项满分2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3点、第8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稅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回复:征询各方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更改,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四、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6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cc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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