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七局五分局
新津管片厂加工件询比价公告
各潜在报价
说明: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以上数量仅为预估数量,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供货数量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调试、售后服务、利润、税金、保险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本次报价为固定价。
3.交货期:接买方通知10天内到货。
4.交货
5.所有货物必须做表面涂装,最少一底两面,满足标准。
6.所有加工件均需接买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备料、生产。
7.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安排技术人员至买方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以及安装调试,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
二、采购要求
1、报价人资格要求
1.1本次报价人资格及其它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制造商、代理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2)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和信用,2021年至今未出现亏损。
(3)近三年处于停业状态,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曾被驱逐、或已列入股份公司或其他企业负面清单(或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
(4)恶意低价成交的供应商,执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履约的供应商列为负面清单,禁止投标。
(5)质量标准或要求:本次询价项目报价单位必须保证其供应货物满足技术规范(详见图纸),报价单位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与环保标准、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报价单位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联、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被否决。
2、报价有效期:90天。
3、验收方式:
点数验收。卖方应随同货物发运附一份送货清单,物资经点验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4、支付方式:
本次采购不提供预付款,卖方根据买方通知的数量和到货时间将货物 卖方每次收款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供盖章的收据。
银行转账或供应链金融票据(不超过一年期)支付,票据支付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5、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报价人应按照询价内容中的技术规格做出“完全响应无偏离”。
6、询价文件的获取、递交、监督和公布报价结果
凡满足本询价书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在2024年5月17日下午17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在 网站(http:// )在线报名后。非合格供应商须在报名截止期前完成资格审查,否则采购人不予审核。
提交报价文件前须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报价文件无法递交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询价文件应以扫描件形式(文件类型应为:.pdf,.jpg,.doc)进行递交,递交方式为:在 网站(http:// )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doc,.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7、询价通知的监督
监督机构: 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第五分局纪委监察部,监督
8、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报价人如对询价内容有偏离时,需在此条款中说明。
9、评比人员、内容及原则
9.1询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9.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9.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响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不含税报价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9.5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报价函不予评审。
9.6报价不完整,缺项、漏项供应商不接受评审。
10、成交通知
在本章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询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报价人。
11、违约责任
11.1因卖方原因导致未按买方通知时间足量到货的视为违约,卖方违约买方有权延迟支付货款,且误期赔偿费由买方从卖方应收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每延误1天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为止。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11.2因卖方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足量到货,买方可延迟支付货款。如误期交货影响买方生产以及现场施工进度的买方可终止合同,同时将根据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程度扣除相关费用,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争议的解决
1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12.2卖方不得对买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措施以追索欠款。若卖方对买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当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资金占用损失等。
13、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三、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联系人:李工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QQ:1211306049
微信:Li18811547188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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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