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8028-240005
一、招标条件
受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投资运营事业部(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纳米节能抗磨剂200L。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 神山项目位于池州市西南方向约37km处,项目西部有简易公路与X014县道相连,沿X104县道向北东15km至殷汇镇连通318国道,并由此国道向北东28km可达池州,西行26km安可至安庆。铁路方面,铜九铁路从矿区北侧约3.0km处经过,沿线设有货运场站。水运方面,北距长江牛头山码头约12km,经牛头山码头沿长江顺水而下可通往铜陵、芜湖、南京、上海,逆流而上可达安庆、武汉、重庆等地。
2、招标范围:
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 需求的纳米节能抗磨剂采购及所有相关内容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米节能抗磨剂 | 带式输送机专用 | L | 200 |
注:(1)表中采购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
4、交货时间:中标供应商与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 签订合同后按照买方需求计划一次性交货,预计时间为2024年2月采购完毕,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时间存在差异,中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
6、质量要求:详见第7章-技术规范。
7、付款方式:买方采取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7.1首次验收及付款
首次验收时间为添加纳米节能抗磨剂后的第180天。验收合格即综合节能效果≥9%,双方签署货物验收证书,且卖方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货款。若验收不合格即综合节电效果<9%,则不予结算和支付。
7.2最终验收及付款
最终验收时间为添加纳米节能抗磨剂后的第365天。
(1)若首次验收综合节能效果≥9%,且最终验收综合节能效果≥9%,则卖方开具合同总金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货款。
(2)若首次验收综合节能效果≥9%,但最终验收节能效果<9%,买方将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最终验收款项(合同总金额50%),且卖方在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验收货款(合同总金额50%)一次性全款退还买方,买方将按照退款金额退回多开发票或由买方财务做进项税转出。
(3)若首次验收节能效果<9%,但最终验收节能效果≥9%,则卖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0%货款。
(4)若首次验收节能效果<9%,且最终验收节能效果<9%,买方则不予结算和支付所有款项。
8、其他: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若本采购项目因故无法正常执行,中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品取得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投标人应具有产品的供货业绩,在2021-2023的应用于250KW以上带式输送机的业绩数量及年度验收(使用时间≥1年)设备数量不少于60台且其综合节电率不低于9%(附载明标的物验收证书),附载明标的物总金额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若出现该情况,采购人将只接受生产厂家的投标文件;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不可同时参加,否则其投标文件均不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