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POWERCHINA-0104-231305
一、招标条件
受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北方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 设备物资部(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所需的河砂,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主线起点位于考勒乡河西村西侧考勒互通立交,从洼牙沟大桥起始,经西岭隧道至叉沟大桥,再沿本池沟大桥由北向南布线而上至春台一号隧道,起讫桩号为AK44+633至AK53+587,主线全长8.952km,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80Km/h,路基宽度为25.5m,汽车荷载等级Ⅰ级,新建桥梁4座,长隧道2座,涵洞10道;其中考勒连接线起点与考勒立交主匝道顺接,穿越黄家咀隧道,经苦水沟大桥与折达公路连接,起讫桩号为KLK0+000至KLK4+678.835,全长4.679Km,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为10.0m,新建桥梁2座,隧道1座,涵洞9道。
2、招标范围:投标人须承担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生产、出厂前的检验、运输、装车、交货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等工作。投标人确保供货及时,满足招标人技术标准要求。
3、采购数量
3.1此次采购共分两个区域、两个包件,具体如下:
包件一(1号拌合站: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考勒乡宋家)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河砂 | 2.3-3.0mm | 吨 | 140000.00 | |
合计 | 140000.00 |
包件二(2号拌合站: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考勒乡东子)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河砂 | 2.3-3.0mm | 吨 | 140000.00 | |
合计 | 140000.00 |
注:(1)以上为暂估数量,实际量根据招标人实际工程施工需求量为准。因此招标方工程实际需求量与标书采购数量有偏差,投标方承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与损失,不得向招标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者赔偿。
(2)投标方保证所供河砂必须符合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要求。如遇有产品质量争议时,一律按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鉴定。
(3)投标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各项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河砂的综合单价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投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投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
(4)本次投标价格为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涨幅等因素调整单价。
(5)到场河砂含水率不超过3%,以现场甲方试验室测试含水率为准,含水过大,结算时应减去过大含水率。(计算方式:实际重量=过磅重量-过磅重量*(X-3%),X为现场甲方试验室测试含水率)。
(6)投标方在投标时需提供招标河砂的检测报告1份。
详细规格参数
材料名称 | 检测项目 | 河砂技术指标 |
河砂 | 颗粒级配 | 2区 |
细度模数 | 2.3-3.0mm | |
泥块含量(%) | ≤1.0 | |
含泥量(%) | ≤3.0 | |
含水率(%) | ≤3.0 | |
坚固性(%) | ≤8 | |
表观密度(kg/m³) | ≥2500 | |
松散堆积密度(kg/m³) | ≥1400 | |
轻物质(%) | ≤1.0 | |
硫化物及硫酸盐(%) | ≤0.5 | |
有机物 | 合格 | |
氯化物(%) | ≤0.02 | |
空隙率(%) | ≤44 | |
云母含量标准值(%) | ≤2.0 |
4、交货时间:2024年1月至工程完工,具体以招标方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
包件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考勒乡三塬村宋家
包件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考勒乡三塬村东子
6、质量要求:
6.1 本次采购的河砂产品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河砂应遵JTG E42-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T 3650-202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1《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质量保检测。
上述标准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变更,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同时必须满足本项目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专家巡查组现场抽检、工程监理部试验室和采购方现场试验室针对本工程原材料质量控制的特定要求和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之“技术规范”的要求。
6.2 河砂进场时必须同时配带出厂材质检测报告。
7、付款方式:
7.1合同约定下所有付款均采用☑银行转账 ☑在线支付 ☑银行承兑☑供应链融资 ☑电子支付凭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7.2投标方应当根据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方的要求或指定,及时提供一票制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或13%。在投标人尚未提供招标人要求或指定的税务票据之前,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投标人对此无异议,亦不得向招标人主张迟延付款违约责任、利息、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其他条款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均应当以本条规定为准。
7.3 本次招标标的物的付款方式:每月10日投标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招标方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向招标方提供全额增值税3%或13%专用发票挂账后,提供货款发票为一票制。由招标方每月资金支付计划,于次月支付上月运抵工地的货物发票金额的60%-80%,剩余35%-15%转入下一结算周期,在所有货物供应完成且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剩余5%货款自所有货物供应完成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6个月后,30日内无息退还。若因业主资金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招标方将采用供应链融资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由采购方开具时间决定,贴息或其它附加费用由招标方、投标方双方协商确定。
7.4河砂的质量保证期6个月,质量保证期自全部河砂供货完成且验收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投标方应对所提供的全部产品因生产、材料的缺陷等投标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负责。不论何种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
7.5本次招标所供材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工程质量需求,若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则材料供应商及生产厂家均列入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黑名单。
7.6 最高限价:本次招标采购河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若高于最高限价,则否决其投标。
包件一:整体最高限价为税前1511.50万元、税后1556.85万元(税率3%),税后1708.00万元(税率13%)。
包件二:整体最高限价为税前1511.50万元、税后1556.85万元(税率3%),税后1708.00万元(税率13%)。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河砂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营业执照齐全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金财务状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通过交通产品认证的厂家,同时应取得ISO9001认证或CCC认证;
4.有按标准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达到项目材料设计技术参数要求。
5.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和地方环保、安全生产要求,有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6.具有河砂的生产资质证书及合格检测报告;
7.特种行业必须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经营(充装)许可证、安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运输许可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标识等相关有效资质证明;
8.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固定的的生产场地,具备较强生产能力和交货保障能力;
9.产品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有质量、价格优势,并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现场提供同期技术服务;
10.参与工程材料招标时,近两年内未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无违法记录;
1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厂家直销材料需提供具有近三年(2020年-2022年)国内相关供货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需附用户单位或物资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相关工程的用户评价意见等)应具有供应河砂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13.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招标状态;对于近三年被甘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列入黑名单或因不合格被通报的。
14.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齐全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代理供应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所供应产品有交通行业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新产品还应提供技术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
4.代理供应商企业的资信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具有近三年(2020年-2022年)国内相关供货业绩并提供证明材料,(需附用户单位或物资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相关工程的用户评价意见等),应具有供应河砂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5.投标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3%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一定规模;具有保证供货的资金周转能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为现场提供同期技术服务。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招标状态。
9.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
河砂生产厂家必须从以下厂家中选取:永登钰鑫商贸 、兰州三和矿业 、临夏县乡村振兴发展集团 及甘肃省公航旅集团兰永临项目公司认可的其他河砂生产厂家。代理商须选择上述其中1家或多家生产厂家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