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询价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为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三公司HMGS项目采购一批粉煤灰,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用于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2、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2.1项目概况:项目距乌鲁木齐市约600公里。
2.2.采购范围: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 HMGS项目所需粉煤灰的供应、运输、售后服务等。
2.3.采购数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F类粉煤灰 | I级 | 1300 | 吨 | |
说明:以上询价数量为预估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与招标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
2.4.交货时间:随工程进度供应,以实际供应时间为准,主要供货周期为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报价人须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交货。
2.5.交货
2.6.质量技术要求:
2.6.1F类Ⅰ级粉煤灰应满足GB/T1596-2017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
粉煤灰理化性能要求
粉煤灰 品 种 | 理化性能 | ||||||||
烧失量(%) | 细度(%) | 密度(g/cm3) | 需水量比(%) | 含水量(%) | SO3(%) | f-CaO(%) | 强度活性指数 | 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总质量分数 | |
GB/T1596-2017 (F类Ⅰ级) | ≤5.0 | ≤12.0 | ≤2.6 | ≤95 | ≤1.0 | ≤3.0 | ≤1.0 | ≥70.0 | ≥70.0 |
2.6.2交货同时提供该批粉煤灰的生产厂家完整的出厂合格证,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制造批次记录,性能质量检验报告,该类文件具有可追溯性。
2.7.结算及付款方式:
先货后款,按月挂账结算。
2.7.1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起止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卖方凭买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送货单等,至少一式三份,买方三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于本月23日前到买方办理《材料结算单》。
2.7.2付款方式:
卖方根据《材料结算单》向买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一票制),买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挂账金额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将在本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
2.7.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为3%或者1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照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货单价。
2.8 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为单价固定不变价格,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考虑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卖方根据供货时间要求综合测算物价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
2.9 投标保证金:本次询价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供应商报名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分配保证金打款账号,供应商可在获取文件处获取账号信息,报价人应在汇款备注中详细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投标保证金统一由集采平台收取到统一账户。
3、报价人资格条件
3.1.报价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含生产加工单位),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生产、加工、销售粉煤灰的能力,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2.报价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报价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则按照税前价不变的原则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4.报价响应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粉煤灰供货业绩(含生产及加工单位),在2021年至今的粉煤灰供货合同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5.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3.6.报价响应人未被列入 集采平台供应商黑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