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五)近三年内,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八)供应商需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 |
(九)供应商在北京具备实施服务能力,核心团队可提供现场支持服务。 |
(十)供应商须具备5年内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能效管控、可持续发展相关项目实施经验。 |
(十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