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6/17-QT-031)
一、 招标条件
山西石泉煤矿工程石泉煤矿采煤机购置项目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
2.2项目规模:120万吨/年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06/17-QT-03101 | 石泉煤矿采煤机购置项目 | 购置一台MG300-730-WD1型采煤机。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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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石泉煤矿采煤机购置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网站(https:// /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事故的,负有主要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8.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证书(若换证期间,需提供发证机关证明)。
9.投标人必须是采煤机设备生产厂家。
10.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不少于20台采煤机销售合同业绩,且单台总功率不低于730KW,并提供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清单、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外,还需有加盖用户章的设备验收证明或使用运行证明或全额结算发票。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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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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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