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生态修复工程已由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玉曲河扎拉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藏发改能源【2020】56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西藏大唐扎拉水电开发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20%:8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CWEME-20240521XZZL-S001 2.2项目名称: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生态修复工程 2.3建设 2.4建设规模:扎拉水电站是玉曲河干流水电规划第六级,电站坝址位于昌都市左贡县碧土乡境内,厂址位于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境内,距左贡县城约136km,距昌都市约290km,距河口约83km,距上游碧土坝址17km。扎拉坝址控制流域面积8546km2,年平均流量107m3/s,多年平均径流量33.9亿m 3,水库正常蓄水位2815米,总库容914万m 3,调节库容139万m 3,装机101.5万千瓦(含生态电站1.5万千瓦),年发电量38.41亿千瓦时,为二等大(2)型工程,工程总投资120.6亿元。 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分为8个一级防治分区,分别为枢纽建筑物防治区、永久办公管理防治区、弃渣(存料)场防治区、取料场防治区、施工交通设施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水库淹没及影响防治区、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建防治区。生态修复施工范围包括枢纽区、交通道路、料场、征占地范围及闹中冲沟景观等。措施包含场地平整、表土回覆、边坡绿化、栽植乔木灌木、园林铺装、园林小品修建等,并配套养护设施。。 2.5计划工期:本工程计划于2024年6月1日开工,2028年10月30日完工。其中,施工工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共30个月;养护期自各修复区域验收合格始24个月。实际进场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6招标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玉曲河扎拉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结合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扎拉水电站施工场地及边坡生态修复。完成枢纽区、交通道路、料场及征占地范围内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闹中冲沟园林景观建设,总面积约63hm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网站(查询网址:https://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大唐集团 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专用资格条件: 3.2.1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企业业绩要求:近五年须具有1个及以上高海拔(2000米及以上)地区造林绿化或生态修复项目(已完工或正在承担的)类似业绩合同扫描件。。 3.2.3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1个及以上造林绿化或生态修复项目的施工经历(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3.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正在承担的业绩需提供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已完工业绩还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注意事项: 3.3.1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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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