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 金融债券发行中介机构选型入围项目(第二包:律师事务所)-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13-246031371292/02)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中银消费金融 金融债券发行中介机构选型入围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613-246031371292/0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 。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3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2 中银消费金融 金融债券发行中介机构选型入围项目(第二包:律师事务所)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2 中银消费金融 金融债券发行中介机构选型入围项目(第二包:律师事务所):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
3.2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清晰)
(2)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须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须体现最新通过年检记录,新成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供无年检记录说明)。(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证明文件签订日期为准)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须具有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债发行项目法律服务的案例。(业绩案例须提供合同/协议、项目成立公告或发行公告或发行说明书复印件)。
(4)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
(5)供应商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项目。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7)未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8)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9)截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止,供应商未被“信用”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网站(网址为: /),有关“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三张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10)供应商近3年(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11)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含),供应商未处于银行总行和中银消费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期内。
(12)供应商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3)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关联关系企业包含以下情况:与本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供应商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企业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4)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5)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中银消费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6)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或其他招标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