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5/23-SB-026)
一、 招标条件
新疆华电哈密2×100万煤电项目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制氢系统设备及CEMS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2×1000MW等级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暂定2024年9月开始供货,以实际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具体为:
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包括1套出力不低于50m3/h工业废水处理设备、2套机组排水槽配套设备、1套2×45m3/h含煤废水处理设备、1套2×10m3/h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等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
制氢系统设备采购: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制氢系统设备,包括一套10Nm3/h质子膜制氢装置、氢气贮存罐及相关辅助设备和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
CEMS系统设备采购:负责2台1000MW煤电机组所配备的脱硫CEMS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单元机组脱硫入口、出口CEMS分析仪(两台机组共计4套)、CEMS智能数采仪,以及构成CEMS必需的全部硬件、软件、机柜、柜内接线、系统内的电缆(包括预制电缆、特种电缆)、每块仪表的所有安装材料(如接口法兰、反法兰、安装支架、吹扫管路等),以及两台机组合用的校验用标气、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机柜、上位机、分析小室等,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05/23-SB-02601 | 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 | 2台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包括1 套出力不低于50m3/h 工业废水处理设备、2 套机组排水槽配套设备、1 套2×45m3/h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1 套2×10m3/h 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等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500 |
CHDTDZ005/23-SB-02602 | 制氢系统设备采购 | 2 台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制氢系统设备,包括一套10Nm3/h 质子膜制氢装置、氢气贮存罐及相关辅助设备和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500 |
CHDTDZ005/23-SB-02603 | CEMS系统设备采购 | 详见招标文件。 | 200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方应具有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至少2个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备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制氢系统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方应具有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至少1个600MW级及以上发电项目配套制氢系统设备(至少包含质子膜制氢装置)投运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CEMS系统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个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脱硫CEMS系统设备投运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供货范围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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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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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lj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