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有机大米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75-230JOC005357)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
一、招标条件
本有机大米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675-230JOC005357),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1项 。
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段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第1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第1包: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如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非生产企业,须具有食品经营资质及生产企业的经销/代理权,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复印件、经销/代理证明复印件(投标人如为所投产品的配料种植企业可提供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协议复印件)、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多家投标人经销/代理同一生产企业产品的,仅选择25KG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与评标,其他经销/代理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3.投标人须提供具有CNAS标识的,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认证依据的所投产品的加工类和所投产品配料的种植类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提供两证书的复印件(证书信息须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中信息一致)。
4.投标人须具有至少1辆配送用厢式货车:自有车辆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人);非自有车辆须提供车辆租赁协议及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出租方)。
5.投标人须自有或租赁有不小于200㎡的仓库,自有仓库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仓库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投标人须将符合项目要求的所投产品25kg、5kg原包装产品作为样品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外包装上须印刷有产品配料信息(五优稻4号或稻花香2号)并张贴有机产品标识。中标人的样品供招标人留样,不予退还;非中标人的样品须于自中标结果公示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取回,逾期不予留存。
7.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网站 或“执行信息公开网”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的查询结果为准。
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a)被列入“政府、军队、电科集团等上级机关、装备总体单位以公文或公告形式下发给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失信、负面供方名单”;
b)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 及其控股公司领导干部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所办企业;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电国睿集团 及其控股公司领导干部亲属是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外放或民营企业委派、聘任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