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河南清能 沁阳10.4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预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10-2-150)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河南清能 沁阳10.4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预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2.2 招标规模:华能河南清能 沁阳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沁阳市华睿清洁能源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在焦作市沁阳市,拟利用焦作市沁阳市天鹅铝业、立标滤膜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电站,总规模约为10.4兆瓦。
接入系统方案暂如下:各子项目电站拟以400V电压等级就近接入。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最终接入方案以电网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2.3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3.1 开展焦作市沁阳市天鹅铝业、立标滤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资源筛选,负责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房屋使用管理及电费结算等相关协议,负责代招标人完成项目备案、取得供电公司接入意见等,负责建设场地的落实,办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许可文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并网验收及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等手续办理及相关费用。
2.3.2工程勘察设计及所必须的审查服务,单体项目的设计报告需通过招标人组织的审查,具体要求按照《华能河南 分布式光伏工程设计内容及深度规定》执行。
2.3.3设备材料采购、接地网、接地极、电弧故障断路器、防孤岛装置、屋面防水材料等一切设备及施工主、辅材的采购、运输、卸车、到货、保管、二次倒运等)所有设备和相关试验需满足并符合电网公司对项目接入的各项要求。。
2.3.4屋顶光伏电站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屋顶障碍物清除、屋顶光伏电站的施工、屋顶加固、试验及检查测试、并网验收、手续办理、协调工作、竣工验收等;负责接入招标人集控中心,接入数据项目及规范应兼容招标人系统要求)。设备标识标牌采购、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措施、护笼、护栏、爬梯、检修通道等设置,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等。
2.3.5调试并网。
2.3.6工程验收。
2.3.7为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的其他工作。
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招标风险告知:
本项目未取得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备案,为加快项目进度,建议采取预招标,设定合同生效条件:项目完成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备案,单个项目的合同执行以项目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本次预招标不保证全部容量项目均在服务期内实施。按照投标人建设单体项目分批执行该招标结果,按投产容量据实结算,若部分项目不具备建设条件,则不再执行本次招标结果,且从投标人 本次招标服务范围为延津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范围,且不保证范围内全部项目均在服务期内实施;对于已批复的项目,根据中标人报价,得出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可研要求的,招标人有权重新采购。
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收到发包人通知项目开工起6个月。
资源获取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10.4MW装机容量的项目资源确认。如无法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有权在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按低于约定的容量2万元/MW扣除相应金额,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合同价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至少1项光伏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至少1项光伏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2.3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经理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需提供本单位社保证明材料。
自2020年1月1日至今,需提供至少1项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的光伏施工工程业绩,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3.2.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2家,且联合体由一个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并设置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联合体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成员承包范围、职责分工。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标段投标。
3.2.5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