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嘉润电动设备产业化项目重载版电动牵引车、平板半挂、自卸半挂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9-1-248)
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新疆嘉润电动设备产业化项目重载版电动牵引车、平板半挂、自卸半挂设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为预招标,招标结果生效条件:
本次由华能碳资产经营 代替本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公司招标,招标结果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生效。
项目主合同签订且所涉及的项目公司在当地成立后执行该招标结果,若不具备前述建设条件,则不执行该招标结果。
因招标人或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最终不能实施或采购结果未能生效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服务费由招标人承担,其它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风险情况,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承诺同意本次招标结果生效与执行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 规 模: 采购10台重载版纯电动牵引卡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低于49T,设备需具备动能回收系统,10台重载版平板半挂,2台重载版自卸半挂。
2.3 标段划分: 新疆嘉润电动设备产业化项目重载版电动牵引车、平板半挂、自卸半挂设备
2.4 交货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2.5 交 货 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2.6 招标范围: 10台重载版纯电动牵引卡车,10台重载版平板拖挂,2台重载版自卸拖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等级要求:无。
(2)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所投设备至少具有30辆纯电动牵引车销售业绩,须提供销售业绩清单,并附业绩合同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无。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为电动牵引车代理商,并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