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46/18-ZB-005)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 四川 相关招标项目金川嘎斯都光伏一期200MW光伏电站送出工程EPC总承包已由华电集团 四川 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
2.2.项目规模:200MW光伏电站送出工程EPC总承包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 6 月 1 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9 月 15 日。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从项目前期各专题、核准各种手续办理、初步设计到投运的全过程EPC。包括送出线路的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含 OPGW 光缆);俄日220kV间隔扩建的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上述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包括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竣工验收、启动验收、启委会召开等全部工作。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46/18-ZB-00501 | 金川嘎斯都光伏一期200MW光伏电站送出工程EPC总承包 | 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前期各专题、核准各种手续办理、初步设计到投运的全过程EPC。包括送出线路的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含 OPGW 光缆);俄日220kV间隔扩建的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上述工程中间验收、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启动验收、启委会召开等全部工作。 | 1000 |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金川嘎斯都光伏一期200MW光伏电站送出工程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应急管理部 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证件:(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2)电力行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3)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8.投标人近5年内(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必须具有至少2个同电压等级及以上电网输电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业绩(上述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否则按照无效业绩处理)。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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