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铝业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南标段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0123-ZB10448)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一、招标条件
本 包头铝业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南标段(招标项目编号:0123-ZB10448),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
2.2项目类型:设备采购
2.3项目概况:本工程新能源总装机容量为1200MW,其中包括风电1000MW,光伏200MW及配套的180MW/360MWh电化学储能。本工程配套建设两座220kV升压站。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境内,场址在东经109°25′31.394180″~109°32′26.333324″,北纬41°58′56.573761″~42°08′00.218796″之间。场址地势南高北低,海拔在1250m~1450m之间,东南方向距达茂旗直线距离约85km。
2.4项目
(2)供货范围主要包括: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易耗品、其他设备、技术服务等。
(3)质量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以具体使用单位要求采购订单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合格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3.1.2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3.1.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
3.1.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1.5近三年内,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出现中标后不履约、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规定。
3.1.6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3.1.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招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2 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1 业绩要求:提供(2020年至今已签订合同为准)5.XMW以上台数不少于300台,其中6.XMW以上至少20台风机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业绩,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封面、签字页、签订日期页等,以及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证明等内容)。
3.2.2设计与型式认证:投标时提供投标机型设计认证并提供投标机型样机运行证明材料,供第一台投标机型前应取得电力科学院、船级社、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等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认证,投标人需对此进行承诺。
3.2.3涉网性能:并网前投标机型必须满足能源局《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433号)要求(检测内容包括风电机组电能质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低电压穿越能力、电网适应性(高频率/电压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电气模型验证等),并取得风电技术与检测研究中心(电力科学研究院)等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认证证书和并网检测报告,投标人需对此进行承诺。
3.2.4体系认证:主机制造商应具有有效的GB/T 19001或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GB/T 24001或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3 其他资格要求:
投标人需满足各标段单机容量、总容量要求。
3.4投标人须对延迟交货罚则内容的执行进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延迟交货罚则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根据交货时间(投标厂家提供详细合理的第一台至最后一台交货时间表)的规定按期交货,卖方有责任按下述比例对于延迟交货支付违约金:
1)1-4周: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1%。
2)5-8周: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2%。
3)8周以上:对迟交的每一周,支付违约金为迟交货物价值的3%。
每台机组作为整体考虑,如果机组的任何部件的迟交延误了机组正常安装,违约金按照该台机组的合同价格(合同总价除以本合同项下供货机组的台数),而非该晚交部件的价格计算。
采用上述计算办法,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支付违约金并不能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任何一批合同货物迟交(12)周以上,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3-04-29 09:00——2023-05-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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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dl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