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01/23-QT-101)
一、 招标条件
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一期脱硝CEMS烟气分析设备改造项目已由华电集团 山东公司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
2.2.项目规模:300MW火电机组脱硝CEMS烟气分析设备改造及其附属设备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所有设备应计划在2023年6月30日
前交货至现场,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01/23-QT-10101 | 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一期脱硝CEMS烟气分析设备改造 | 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一期脱硝CEMS烟气分析设备改造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结构设计、生产制造、供货、更换安装、试验调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规范) | 200 |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华电国际莱城发电厂一期脱硝CEMS烟气分析设备改造】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 投标人不得在“信用”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3.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4) 投标人不得被应急管理部 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5) 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6)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资格能力要求:提供相关产品有效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具有不少于5个火力发电厂脱硝烟气稀释法CEMS供货业绩。(体现合同双方、合同范围、服务内容等主要信息,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
6.财务要求:不接受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授权。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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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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