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碳资产经营 RM水电站电动设备产业化应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招标【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3-1-140)
项目所在地区: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如美镇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碳资产经营 RM水电站电动设备产业化应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招标【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西藏自治区
2.2 规 模: 车辆用于现场洞室内渣土、石料清运,施工地点海拔约为3500米;温度:25℃~-15℃;环境湿度55%~90%;洞室施工宽高为18米*18米。
2.3 标段划分: 华能碳资产经营 RM水电站电动设备产业化应用综合能源服务项目招标
2.4 交货地点: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如美镇
2.5 交 货 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
2.6 招标范围: 采购6台纯电动自卸卡车,额定载重不低于25T,最大设计总质量不低于50T,车辆长宽高能够在洞室内行驶、调转,设备需具备动能回收系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所投设备至少具有30辆纯电动自卸车销售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厂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若同一品牌的电动自卸车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均存在授权的,则提交上述授权书的投标人的投标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若同一品牌的电动自卸车制造厂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则代理商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