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莲都黄村农光互补光伏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3-2-106)
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莲都黄村农光互补光伏工程施工总承包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 光伏组件采用单晶硅组件,由8个光伏子方阵组成,包含7个3150kVA和1个2000kVA光伏子阵。本项目接入方案以最终接入系统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为准。光伏组件方阵的运行方式采用柔性支架,组件布置随坡就势,但原则上禁止组件采用零度倾角布置。系统接入电压等级:35kV。
2.3 计划工期:18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0月30日。
2.4 招标范围:包括项目除光伏组件外的其他设备和材料采购、土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光伏设备施工、电气系统施工、综合自动化系统施工、通信系统施工、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消防系统施工、给排水施工、永久检修道路施工、项目管理、调试、并网、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保证、技术服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以及完成项目最终验收所需的工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采购:项目除光伏组件外的所有设备及附件、材料均由投标人提供。土建工程:所有设备基础工程,基础工程涉及的场平、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开挖边坡的支护,缆沟沟道及埋管工程施工,道路破坏及恢复,植草破坏及恢复,混凝土施工,预埋件的埋设等全部施工内容。安装工程:光伏所有设备、电气一次、电气二次、防雷接地、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火灾报警等所有设备的安装、接线、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须具有至少1项单个容量20MWp及以上规模地面光伏项目施工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正式员工并提供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2018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经理身份至少完成1项地面光伏工程施工业绩,须附公司任命文件扫描件或合同扫描件。
(4)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或代理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