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方公司高头窑煤矿刮板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自移机尾设备及系统采购【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1-3-093)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北方公司高头窑煤矿刮板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自移机尾设备及系统采购【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因上一次招标失败,现进行公开重新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内蒙古北联电能源开发 高头窑煤矿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境内的昭君镇查干沟村南,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本项目拟采购井下综采工作面用刮板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自移机尾设备及其系统。
2.2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购置SGZ1000/3×1000型刮板输送机1台、SZZ1350/700型转载机1台、PCM525型破碎机1台、ZY2700型皮带自移机尾1台、集中通讯控制系统1套。适用ZY15000/29/60D液压支架和MG900/2320采煤机配套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2.3 交货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查干沟村。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20天内完成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年至少6份矿用SGZ型刮板输送机销售合同业绩,提供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