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东岩新能源 金华7.92321兆瓦光伏EPC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1-1-242)
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
1. 招标条件
本金华东岩新能源 金华7.92321兆瓦光伏EPC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浙江省
2.2 规 模: 金华东岩新能源 金华7.92321兆瓦分布式光伏EPC项目由金华东岩新能源 投资建设。本工程利用十个子项目的厂房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屋顶面积共约8.35万平方米,本光伏发电系统拟采用单晶硅545Wp常规光伏组件,结合各厂区配电现状采用0.4kV、10kV并网。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将光伏所发电量接入用户母线实现光伏并网发电。
2.3 标段划分: 金华东岩新能源 金华7.92321兆瓦光伏EPC项目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浙江省 金华市
2.5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约3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 招标范围:金华东岩新能源 金华7.92321兆瓦光伏EPC工程各系统和配套工程勘察、设计、接入系统、用户侧间隔改造;项目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和管理;项目各系统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调试、涉网试验、投产、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环境评价、职业健康和安全等专项验收内容整改;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实现消防、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施工协调、施工产生的政策处理及临时用地、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等均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详见技术规范。
本次招标为预招标,待取得相关机构和华能集团公司建设批复后执行该招标结果,若不具备前述建设条件,则不执行该招标结果。投标人参与投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均不予补偿。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承揽实施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2)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3)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累计容量不低于20MWp的光伏电站施工图阶段设计业绩和施工业绩,或累计容量20MWp以上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合同以签订时间为准。
(4) 投标人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证明文件。
(5)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2家。
(6)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3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