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河北
涿鹿三道沟100兆瓦智慧能源光伏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0-2-134)
项目所在地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河北 涿鹿三道沟100兆瓦智慧能源光伏项目施工总承包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华能涿鹿三道沟100兆瓦智慧能源光伏项目设计容量为 100MW,配套建设15MW/30MWh储能系统,项目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大堡镇,为山地光伏,地势较陡,大部分坡度在25度-35度之间,极限施工坡度达到39度左右,该项目共分为12个地块,较为分散,跨度较大,东西跨度为 6.8km,南北跨度为 10.4km。光伏场址南侧有太行山高速公路,国道 G109、省道 S342、县道 X457 穿过,交通较为便利。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通过35kV集电线路接入已建成的华能司家洼 220kV 升压站,该升压站通过已建成的 1 回 220kV 线路接入张南 500kV 变电站 220kV 侧。
2.2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华能河北 涿鹿三道沟100兆瓦智慧能源光伏项目施工总承包。
2.2.1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调试、试运、部分设备采购等一体化总承包工程:
(1)承包人负责修建保障工程实施所必要的施工营地、发包人供货设备及材料堆放场地、材料加工场地、试验室、施工电源和施工水源等生产及生活临建设施,承包人负责生产及生活临建设施、取料场、弃料场、施工便道及其他临时用地的附着物清理、场地平整压实、原始地貌恢复、绿化、排污处理;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民事协调;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必须保证用地的合法性,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升压站:升压站为扩建工程,包含主变、35kV预制舱、无功补偿装置、GIS、储能设施等站内电气设备安装、接线、设备单体调试,联合调试,负责并网验收相关工作。
(3)光伏区:进场道路工程、场内道路工程、土石方挖填工程、支架基础、逆变器基础、箱变基础、电缆分支箱土建工程;光伏支架安装、灌注桩成孔及浇筑、组件安装、逆变器安装、汇流箱安装、箱变安装、电缆敷设连接、等电位接地线连接、接地施工及全部电气设备试验调试。光伏区、进场道路征地协调由承包人负责,补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向地方政府代支付征地补偿款。
集电线路:地埋集电线路的箱变高压侧电缆沟挖填和电缆标示及电缆标桩采购、埋设以及电缆井施工,地埋电缆分接箱采购安装;架空集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开挖、浇筑,杆塔、导线、金具、光缆、接地材料等采购及制作安装;箱式变电站安装、调试;箱变高压侧至升压站电缆及光缆敷设,电缆防火封堵,集电线路及箱变光缆熔接;进站电缆光缆敷设接线、电缆试验、光缆试验、调试。集电线路路径范围内所涉及的杆塔基础、临时施工道路、电缆沟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征地协调,补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补偿标准以发包人与地方政府签署的补偿协议为准。
(5)承包人负责标段内所有电气设备、主变、预制舱、SVG、GIS、储能设施、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电缆等电气设备以及电缆的到货卸车及二次搬运、验收﹑装车﹑转运、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消缺处理、配合工程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的全部工作。承包人负责该光伏项目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的修复维护工作。
承包人负责项目投运前生产验收办理,并取得电网认可的验收报告,及支付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完成项目一次二次交接实验,并取得电网认可的试验报告,及支付一切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项目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理,及支付一切相关费用,直至项目通过商业运行检查,取得验收报告;办理地调调度接口,支付相关费用;联系办理保护定值计算,支付相关费用,出具电网认可的盖章签字的保护定值计算单;办理项目计量表计验收,计量回路验收,CT、PT实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出具电网认可的验收及试验报告;负责本项目设备建模实验控制器及附件的提供;负责项目电网有功、无功能力、一次调频、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技术性能等测试的费用支付,并出具电网认可的实验报告。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道路、线路等坐标点位复测、放线工作,配合办理相关必备的合法手续,配合完成水保、环保、安全、消防、职业健康、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以及其他要求配合的全部工作。
(8) 招标文件中虽然未列出,但对于一个光伏电站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必不可少的建筑、设备、材料及服务等,也应由承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
本招标生效条件为:项目通过华能河北 投资决策并在集团公司备案完成,招标方向投标方发出正式通知后合同生效,否则本招标结果自动失效。风险情况请各投标人自行评估。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应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 投标人近3年具有至少3项60兆瓦及以上光伏项目已完工程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4) 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或代理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