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XTC-C-22130429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 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2〕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1项目
1.2采购内容:购置1台制冷机组,并配置相关辅助设备设施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1454577.51元(含税)
1.3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项目为总价采购,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4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总工期:合同签订后50个自然日内(包含所有货物的交货、施工、安装、调试)。中标人应负责货物运输,并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
1.6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广水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广水卷烟厂签订合同。
1.7交货
1.8质量标准要求:所供设备及配件为满足技术要求的全新正品,提供质量合格证等质量性证明文件。符合《制冷系统及热泵安全与环境要求》GB/T9237、《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NB/T470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等或行业标准规范和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参加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状态,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若供应商为所供制冷机设备代理商,则须提供有效的生产制造商的授权;若供应商为所供制冷机设备生产制造商,则须提供生产制造商声明。(注: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 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4.1获取时间:2022年8月24日9时至2022年8月30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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