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17/17-SB-39)
1、招标条件
华电科工集团 基建项目河南华电郑州富士康燃气分布式项目蒸汽型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设备采购已由华电科工集团 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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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项目规划建设2台31.4兆瓦燃气轮机+2台双压无补燃余热锅炉+1台12.6兆瓦抽凝式汽轮机+1台4兆瓦背压式汽轮机,发电装机79.4兆瓦
2.3 本标段交货期:2022年9月10日前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17/17-SB-3901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3台套制冷量为9300kW的蒸汽型溴化锂机组,1台套制冷量为3300kW热水型溴化锂机组,具体规格型号详见技术规范书。 | 1000 |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将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设备生产商必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投标人须在最近6年内(2016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2台套单台制冷量不低于3500kW热水型溴化锂机组国内投运业绩、同时至少具有3台套单台制冷量不低于9300kW的蒸汽型溴化锂机组国内投运业绩。业绩证明材料:a、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盖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b、加盖用户签章的合同设备投运或完工证明性材料,其中单台制冷量不低于3500kW热水型溴化锂机组和单台制冷量不低于9300kW的蒸汽型溴化锂机组至少各有一台套达到安全稳定运行一年以上,以上证明材料均需能证明机组投运或完工时间。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合同主要信息、加盖用户签章的合同设备投运或完工证明性材料均为无效业绩证明文件。
4.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8-2020年,2021年已经审计的提供2019-2021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应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损益表中净利润近三年连续为负值)的投标人。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国产设备代理商投标(中外合资除外),若为进口或中外合资设备代理商,需提供所参与投标设备生产商的有效项目代理授权书及生产制造商资质材料。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9.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投标人不得在“信用”网站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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