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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
金陵女子大学旧址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招标编号:NJJC-2024ZB0616(校内编号:ZB20240148)))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
一、招标条件
金陵女子大学旧址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项目(项目编号:NJJC-2024ZB0616(校内编号:ZB20240148))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投资约94万元;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了促进南师大随园校区的保护更新和校园文化的协调发展,加强金陵女子大学历史风貌区、金陵女子大学旧址的保护利用,结合校园的实际情况,急需编制此系列项目。具体包括:《金陵女子大学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陵女子大学旧址保护规划》。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预算:94万元;最高限价:94万元,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出来。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如遇设计调整,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顺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金陵女子大学旧址保护规划和金陵女子大学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金陵女子大学旧址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或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需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书(复印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包含保护规划)及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
4.拒绝下列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网站( )、“ ”(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名(含牵头人),关于联合体的要求:
(1)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