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循环炉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空气循环炉(招标编号: 1396-02-24GN0435)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空气循环炉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
2.1.1工作对象:用于铝合金板材、型材、管材、锻件等类型零件的固溶处理、人工时效和退火热处理。
2.1.2工作原理:设备利用加热后的空气介质对零件进行加热,并按照设定温度参数保温结束后进行急速淬火或随炉冷却。
2.1.3设备包括1台8米空气循环炉及2台6米空气循环炉。
2.1.4设备通用主体结构:控制系统(涉及8米空气循环炉一主一备共2台上位机,2台6米空气循环炉共用的一主一备2台上位机,以及相关的液压控制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和仪器仪表等),以及炉体、炉门、料框、2套淬火装置(8米空气循环炉1套,2台6米空气循环炉共用1套)、风循环装置、水蒸汽吹扫装置、提升装置和电加热装置等。
2.1.5设备专用主体结构:8米空气循环炉配套淬火水槽蒸汽加热装置、自动上下料装置。
主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2交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
2.3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1)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的能力。
(2)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企业单位的,需提供最新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尚未获得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提供复印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最新年度的经审计(或内审)财务报告(如尚未获得2023年度经审计或内审财务报告,则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或内审)财务报告),提供复印件。
(3)业绩要求:
投标人具有交付使用的设备有效工作区尺寸为4米及以上、温度均匀性≤±5°C空气循环炉设备业绩案例, 须提供合同、温度均匀性检定报告、设备有效工作区尺寸的有效性支持文件及用户签署的验收证明资料,均提供复印件。
(4)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其查询截图(如未提供查询截图则以“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其查询截图(如未提供查询截图则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本次招标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需为关境内生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