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84/16-FJ-003)
一、 招标条件
华电煤业集团 相关项目华电锦兴兴县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高压加热器、给水泵汽轮机设备采购等6个标段已由华电煤业集团 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 2.2.项目规模:2×35万千瓦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6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标书售价(元) CHDTDZ084/16-FJ-00301 高压加热器设备 6台成套高压加热器、2台外式蒸汽冷却器。 500 CHDTDZ084/16-FJ-00302 除氧器设备 2台成套设备,1316t/h,P=1.125MPa,出口含氧量≤5μg/L。 200 CHDTDZ084/16-FJ-00303 给水泵汽轮机 2台成套给水泵驱动小汽轮机。 500 CHDTDZ084/16-FJ-00304 锅炉给水泵 汽动给水泵组、启动(备用)电泵组。 500 CHDTDZ084/16-FJ-00305 凝结水泵设备 4台成套6KV高压变频电机驱动凝结水泵,不含变频器设备,1098t/h。进口/出口压力:11kPa/4.3MPa。 200 CHDTDZ084/16-FJ-00306 汽机房行车(主厂房桥式起重机) 2台用于主厂房的成套桥式起重机设备及滑触线,80/20t/h。 200 我公司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在开具标书费发票,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在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时采取电子发票方式,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投标单位登录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高压加热器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高压加热器生产厂家。 8.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A2级及以上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9.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不少于5台300MW等级及以上超临界或(超超临界)机组工程电厂项目的高压加热器投运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10.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除氧器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除氧器生产厂家。 8.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A2级及以上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设计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9.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不少于5台300MW及以上等级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除氧器设备的投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10.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给水泵汽轮机】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给水泵汽轮机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少于5台3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给水泵汽轮机的投运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锅炉给水泵】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锅炉给水泵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不少于5台300MW及以上等级超临界或(超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投运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凝结水泵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凝结水泵生产厂家。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不少于5台300 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凝结水泵的投运业绩,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汽机房行车(主厂房桥式起重机)】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责令停产、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单位或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必须是汽机房行车生产厂家。 8.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须具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A级许可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不少于5个300MW机组等级及以上电厂项目工程,起重重量不小于80t的汽机房行车投产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10.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项目 联系人:李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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