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 2025年华山服务队电子汽车衡采购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 华山服务队电子汽车衡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5042800014)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农业发展(哈尔滨) 华山服务队电子汽车衡采购项目 | 华山服务队电子汽车衡采购项目 | 4 | 台 |
项目交货期为: 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达到使用状态 。
交货地点位于: 陕西省渭南市等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按GB/T7723-2017固定式电子衡器进行验收,由供应商在项目当地计量所按规程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将合格证提供给采购人,如产生检测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双方于工期结束后5日内完成验收,共同确认验收结果 。
其他: 详见其他补充条款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须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响应供应商需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3).响应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承诺书,承诺其为具有履约保障能力的合格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并按采购人要求在指定地点提供设备安装及基建服务,同时能按照采购人要求落实保密及安全管理责任。
4)响应供应商必须是正规的电子汽车衡的制造厂商,或具有正规的电子汽车衡制造厂商有效授权的代理商或销售商,如是制造厂商需提供有效生产许可证,如是代理商或销售商,需提供制造厂商对响应人的代理授权书(或代理协议/采购协议)、制造厂商的有效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5).响应供应商不得在“信用”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响应供应商在“信用”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6)在近三年内响应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行为(提供裁判文书出具的查询记录证明)。响应供应商近三年内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以裁判文书网站查询为准。
7)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核查路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网页截图)。
8)近三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响应供应商出具承诺函证明)。
9)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采购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
11)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最近一年内任意三个月的纳税缴纳证明材料(银行缴费凭据或税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不作为完税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根据规定无需纳税,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并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供应商应保证提供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被认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2)供应商未被列入融通集团、农发公司及采购人商业活动黑名单、暂不合作名单。
13)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领购比质比价文件,未领购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1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