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互联网行为监管系统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701-2440SC010851,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互联网行为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2.2交货
2.3交货期限: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6个月内完成系统部署建设。
2.4供货要求:具体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2.5招标范围:按照招标人需求,提供互联网行为监管系统建设项目的软件系统、产品及服务。具体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无外资直接投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②投标人应具备有效期内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总体集成或软件开发),投标时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③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若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对本项目及主要产品(互联网行为监管系统)的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同一软件产品不同版本视为同一产品)仅可授权一个代理商。
3.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值至少两年无亏损,若成立不足三年则自成立之年起的净利润值每年均无亏损。投标时须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若成立不足三年,自成立之日次年起)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表)。
3.3业绩要求:投标人于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具有一个单个合同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互联网行为监管类系统项目)。投标时须提供合同复印件,若合同复印件无法体现金额则还须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首页、签章页和关键信息页。
3.4信誉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自2021年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时须提供下述材料:
①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时须提供“裁判文书网”相关查询结果截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之内时间的截图);
②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或“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时须提供“信用”或“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截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之内时间的截图);
③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时须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之内时间的截图)。
以上所有证明资料及截图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5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投标。投标时须提供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该章程应包括公司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或投资方。如出现上述应互相回避的投标人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将按开标现场签到的先后顺序,以签到时间在前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