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2411001111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峡能源山东莘县312.5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已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三峡能源山东莘县312.5MW风电项目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境内,场区西侧毗邻南乐县、场区南侧毗邻范县、场区东侧毗邻台前县。场内山体海拔高度在40m~50m之间。场址中心距离莘县县城公路里程约28km。场区对外交通较为便利,附近有德上高速、省道S248、S240和国道G341,另有通村道路与外界相连,交通便利。
项目规划装机容量312.5MW,布置50台钢混塔筒单机台容量6.25MW机组,其中49台风机轮毂高度为160m、1台风机(41#)轮毂高度为140m,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通过1回220kV线路接入武阳站220kV侧,最终以接入系统方案批复为准。本次招标范围不包含送出线路。
(本项目最终的设备配置和技术方案以招标人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为准)。
2.2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风电场区、220kV升压站等全部工程的勘察设计、所有设备(不包含风电机组、塔筒及其附件等)及材料的采购供应,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试运行,消缺,培训,验收(含各项专题、阶段验收、竣工等验收),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期限的服务等内容,同时也包括质保期内所有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负责本工程完整的数字化交付及实施服务,以及办理并网手续、调度及供电手续、配合征租地等工作。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分界
本标段进场(场内)道路(即风电场范围)分界点为当地县道与乡道交界处(交界口的护栏拆除、道路清障及恢复等包含在本标段内),进场(场内)道路起始点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属于风电场范围,其中进入风电场范围内之后为满足设备(含甲供设备)运输所需要的手续办理(如需)、道路改造(含甲供设备)及桥梁加固(含甲供设备)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3工期要求
2024年9月30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2025年9月30日前首批并网,2025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并网。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行业或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质条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①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勘察方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甲级(注:须包含全部3个分项资质: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风力发电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④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乙级)及以上资质;
⑤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承装二级及以上、承修二级及以上、承试二级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许可证;
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施工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说明: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各方资质要求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内容确定。
(2)业绩要求:满足以下两种业绩之一(须提供合同文件等证明材料,材料中须体现项目规模及具体工作内容,合同证明材料须体现盖章及合同签订时间等信息):
①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投标人具有至少1个作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的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
②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联合体设计方具有至少1个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施工图阶段设计业绩;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联合体施工方具有至少1个100MW及以上容量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施工业绩。
说明:若投标人提供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以联合体成员在该业绩中承担具体工作和在本项目承接工作联合认定(以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及联合体协议分工内容为准)。
(3)项目经理:投标人的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有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具有至少1个100MW及以上陆上风力发电项目担任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以上的任职经历(须提供投标人当期任命文件或业主出具证明、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文件等材料,且材料中须包含具体工作内容及项目容量等信息)。
(4)财务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5)信誉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均未处于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名(含牵头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3.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