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营口)燃气联合循环调峰发电项目主机(机岛设备)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峡集团(营口)燃气联合循环调峰发电项目主机(机岛设备)采购已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业主为三峡集团(营口)能源投资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三峡集团(营口)燃气联合循环调峰发电项目位于辽宁省营口市冶金、化工、重装备园内,该园区隶属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管辖,是沿海产业基地盐田独立工矿区的一部分。属于沿海基地除一期、二期之外的新开发工业园区,位于沿海产业基地的东部。园区规划范围东至营钢东路,西至营钢西路(嘉晨大道),北至营柳路,南至庄林路与沿海基地二期相连。厂址西距营口市城区中心明湖广场直线距离约11km;北距老边区直线距离约6.5km,距营大铁路线老边站约8.5km;东距沈大高速公路(G15)直线距离约5.5km;东北距柳树镇约6.2km,距哈大高铁营口东站直线距离约6.5km;东南距营口兰旗民航机场直线距离约6km;南距沿海基地二期边界庄林线及规划的沿海铁路约5km,距滨海公路约9km,距海岸线约11km。
本项目建设两台(套)额定出力500MW级“F”型单轴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调峰发电机组,燃气轮机、蒸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采用室内布置。每套机组包括1台干式低NOx重型工业燃气轮机,1台发电机,1台卧式、三压、再热、无补燃型余热锅炉,1台蒸汽轮机及其相关的附属、辅助设备和系统。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所需两台(套)额定出力500MW级“F”型单轴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纯凝发电机组机岛设备,包含燃气轮机、发电机、蒸汽轮机及其配套的辅助系统和辅助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2.3 交货要求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不长于15个月。
交货地点及方式:招标人工地现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投入商业运行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母公司具有投入商业运行的两台(套)及以上450MW及以上容量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机岛设备业绩(须附相应的供货合同和业主出具的投运证明文件)。
(3)信誉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处于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名。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联合体中各成员分工。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要求为联合体中各成员(含其母公司)组合成一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机岛设备的业绩。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