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17/17-SB-140)
一、 招标条件
华电科工集团 基建项目华电锦兴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第二次)、水处理岛设备(第二次)、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第三次)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2×35万千瓦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组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两台机组计划2023年8月15日开工建设,#1机组计划2025年4月30日通过168小时试运移交生产,#2机组计划2025年6月30日通过168小时试运移交生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标书售价(元) CHDTDZ017/17-SB-1402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500 CHDTDZ017/17-SB-1403 水处理岛设备 水处理岛设备 1000 CHDTDZ017/17-SB-1404 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 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 500 注意:本次为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第二次)、水处理岛设备(第二次)、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第三次)招标,上次已支付标书费的潜在投标人本次无需再次支付,报名后系统会自动免收(若系统未自动免收,需待标书发售截止后由项目经理手动免收)。本次招标需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上次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原路退还。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 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凝结水精处理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资质等级: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5年(2019年1月-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应具有2项300MW及以上等级超临界机组配套凝结水精处理系统投运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 (2021 年 1 月1 日-2023 年 12 月31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水处理岛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乙级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文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8.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6年(2018年1月-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必须具有至少 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发电机组2个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项目设备正式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9.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 (2021 年 1 月1 日-2023 年 12 月31日)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招标人不接受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10年(2014年1月-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不少于3项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具备出力600吨/小时及以上的进口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的运行业绩,国产设备须提供近5年(2019年1月-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不少于1项3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具备出力600吨/小时及以上的可逆锤击式细粒破碎机设备的运行业绩。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影印件(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用户证明、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8.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1 年 1 月1 日-2023 年 12 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国外品牌的国内工厂产品,同一品牌进口设备只接受制造商或唯一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其代理设备的制造商授权书。 四、
项目 联系人:李工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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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