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区:青海省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青海省
2.2 规 模: 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华能共和塔拉滩30万千瓦光伏建设项目位于海南州生态太阳能发电园区南部,距离共和县城约33km。场址呈微小的北坡地形走势,海拔高度介于2989m~3030m之间,场地平坦开阔,为草场或半荒漠退化草场。场址邻近共玉高速和G214国道,对外交通条件便利。本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为337.6659MWp,交流侧装机容量为300MW,采用550Wp单晶硅P型双面双玻组件+平单轴跟踪支架+320kW组串式逆变器,每3.59MWp组件、10台320kW逆变器及1台3150kVA升压箱变为1个标准子阵,共94个子阵,每5~6台35kV变压器串并联为1回35kV集电线路,共以18回35kV电缆线路汇集至新建#1~#335kV开关站,#1~#335kV开关站以6回35kV线路接入园区共建的330kV汇集站。
2.3 标段划分: 青海公司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共和塔拉滩30万千瓦光伏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预招标标段包1
2.4 施工地点: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塔拉滩光伏发电园区(三塔拉)
2.5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16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25日
2.6 招标范围:投标人对海南基地青豫直流二期340万千瓦外送项目华能共和塔拉滩30万千瓦光伏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范围具体如下:
2.6.1负责修建保障工程实施所必要的临建及附属设施,包括:负责承包人生活、办公等临建设施搭建及生活办公设施购置;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的施工以及接入等所有手续办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负责甲供设备及材料堆放场地平整及围挡、材料加工棚等;负责施工期环保、水保、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所有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生活及施工垃圾清运处理工作;负责施工期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办理,保证用地合法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2光伏区:进站道路及光伏区检修道路工程、围栏及大门工程、门卫室及危废品库、支架基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箱变基础、局部场平等所有土建施工;光伏支架、组件、组串逆变器(含通信柜)、箱变等安装工程;电缆敷设及接线、MC4插头制作、接地及全部电气设备试验等电气工程;光伏区视频监控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消防设备的采购及摆放(含消防设施摆放平台及刷漆);设备单体调试、系统整体联调、试运行、消缺等工作。
2.6.3集电线路:地埋集电线路的电缆沟挖填、电缆标示牌及电缆标桩采购、埋设以及电缆井施工;箱变高压侧之间及至35kV汇集站侧电缆、光缆敷设(电缆由发包人采购,电缆附件、光缆、光缆附件等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有高压电缆接头制作;电缆防火封堵;集电线路、箱变及通讯柜之间光缆熔接;电缆试验及第三方检测、光缆试验等工作。
2.6.4承包人负责甲供所有材料设备的卸车、转运、保管、验收等,包括光伏组件、支架、组串式逆变器、箱变、电缆等,直至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运行单位的全部工作。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的修复维护工作(质保期起始时间为通过初步验收时间)。
2.6.5生态恢复绿化工程:按照批复的复垦、环保、水保“三同时”要求进行施工,进行施工区域及临时用地的地貌恢复、复垦及绿化施工,对未成活及枯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直至验收合格。
2.6.6试验检测:负责按相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委托相应试验检验资质单位进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6.7手续办理:配合办理保护定值计算、电力公司并网验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
2.6.8承包人配合专项验收(水保、环保、安全设施评价、职业卫生健康、消防、防雷检测、档案、竣工决算等)、竣工验收以及其他要求配合的全部工作。配合发包人办理并网手续。
2.6.9发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1.716MW光伏支架基础及支架安装工程量,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6.10施工分界点为35kV预制舱相应间隔开关柜下口,承包人将35kV高压电缆接入相应间隔开关柜,将光缆熔接至光线盘,最终以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2.6.11承包人设备材料采购范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接地线及接地扁铁(含接地极)、光缆、围栏、大门、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电缆套管、电缆标识桩、标识标牌、消防器材、视频监控、辅助材料等。
2.7特别提示:
本项目经上级公司投委会通过,备案完成,则本次招标生效,如不通过,则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许可证:承装三级、承试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具有已投运2项100MW或3项50MW以上容量光伏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范围、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及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并网通知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项目经理要求:①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性及注册信息以建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2021〕40号”要求为准);②近5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担任过已完工的至少1个100MW及以上光伏工程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提供合同和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为本单位的在职正式员工(提供至少最近1年的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8月01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8月06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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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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