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施甸风吹山项目风电场位于保山市施甸县城东面的山地上,场址主要涉及施甸县的旬阳镇、木老元乡、摆榔乡,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4°39′55″~24°43′25″、东经99°15′06″~99°16′40″之间,场址总体为一条长约8km的南北向山脊,海拔在2320m~2680m之间。
项目拟定接入系统方案为:通过3回35kV集电线路汇入已建成的四大山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原110kV出线间隔后,以1回220kV线路送出至220kV施甸变电站,最终方案以电网批复方案为准,服从于电网整体规划。
重大件运输线路为:风机生产厂商-国内高速公路网-S57云勐高速公路施甸北出口-施甸县-本工程场址(进场道路接入点)。施甸县-本工程场址现有道路为XM27县道公路,XM27县道公路由西向东从场址中部通过,有乡村公路从XM27县道公路接入,通至场址南、北片,拟利用相关乡村公路、XM27县道、四大山风电场场内道路做为本工程进场道路。场内施工道路由进场道路接入,通到每个发电机组安装平台及各施工部位。
投标人负责将设备运输至设备堆场(设备堆场坐标:东经99°11′29.93′′,北纬24°46′9.98′′),并负责承担设备运输至堆场前的所有道路改造、手续办理。堆场至风机机位处的设备运输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堆场至风机机位的运输情况,相关大部件满足山地风电场运输情况,若招标人提供的堆场至风机机位的进场道路满足投标人路勘报告中相关条件,但实际运输时无法满足风机大部件运输,则投标人负责无条件调整堆场至风机机位的进场道路以满足运输要求。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装机容量为77MW(投标人投标容量不低于77MW,不高于84.7MW),单机容量5MW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本项目机型可以混排,混排机型数量不超过两种),包含但不限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包含风机基础设计)、法兰、塔筒上段与机舱连接传统法兰、塔筒内结构件及连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轨设备、机舱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内的主控柜和机组与主控柜之间的电线、电缆、光缆、尾纤及尾纤盒、桥架、风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风机辅助控制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塔筒设备运输服务及保险、防雷接地装置、专用吊具、拉伸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过程驻厂监造,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等)。
投标人在给定的风力发电机组机位坐标上确定主选机位和备选机位;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若投标机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建设,备选机位替补,替补后利用小时数也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3 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
预应力锚栓组合件:
第一批次:2023年8月底前完成3台套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
第二批次: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全部到货。
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
第一批次:2023年9月底前完成不少于2台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到货;
第二批次: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全部到货。
买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交货地点:施甸风吹山项目现场堆场。
交货条件:堆场(坐标:东经99°11′29.93″,北纬24°46′9.98″)车板交货,即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项目设备堆场交货,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或其指定的施工单位从卖方的车板上卸货。
2.4其他要求和说明
2.4.1设备堆场(坐标:东经99°11′29.93″,北纬24°46′9.98″)至风机机位,为满足本次招标所购设备运输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桥梁加固的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其他为满足本次招标所购设备运输所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梁加固、因高速路出口狭窄导致运输车辆无法通过而采取的措施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运输路径、路况,调整运输车辆的选择,并进行详细物流路勘,形成路勘报告,该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路勘报告中需提供对拟改造道路(项目业主负责的道路范围)的参数,若投标人在提供路勘报告后变更道路改造标准,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4.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机型开展微观选址、风机载荷论证、风机布置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地质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周边相关因素影响)、机组噪声评估报告等工作,并出具报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4.3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
2.4.4塔筒及锚栓组合件具体设计及技术要求由投标人确定,最终以初步设计审查为准。
2.4.5投标人应提前编制设备运输方案,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设备运输方案需经过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获批后的设备运输方案的实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2)业绩要求:
①投标机型或者同平台风力发电机组具有成功并网运行经验,且运行良好(须附相应供货合同和业主出具的投运证明文件);
②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运行业绩不少于100台套且均已成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注: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证明等关键内容)。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本项目塔筒设备制造允许分包,其分包人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若未分包,则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D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360台套2.0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销售业绩(须附相应供货合同证明文件)。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未处于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4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5 投标人投标机型应具有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计评估符合证明。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09时整至2023年7月5日17时整(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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