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地区
2.2 规 模: 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104.5MW,位于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地区。本工程利用区域内农户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为104.5MW(最终组件等主要设备数量及规模以实际安装容量为准)。本光伏发电系统采用单晶硅545Wp及以上光伏组件,接入电压等级为220V/380V,接入方式采用“全额上网”的并网模式。
2.3 标段划分:吉林分公司四平市双辽地区户用光伏104.5MW发电项目EPC工程预招标标段包。(本项目采用分期建设,滚动开发模式)
2.4 施工地点: 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地区
2.5 计划工期:2023年7月开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6月,总工期约334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 招标范围:
2.6.1包含典型典型屋顶的现场勘查、方案设计等。设计阶段文件编制深度应分别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初设审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审查,费用包含在EPC总价范围内。
2.6.2光伏电站的施工(含房屋换瓦(如有))、建筑、安装(含接地)、调试及并网验收、手续办理、协调工作、质量监督、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逆变器监测APP软件平台开发接口预留,监控系统可监视到每个单独户用光伏项目发电量、逆变器数据等信息,并具有相应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故障检测、手机APP等功能。设备标识标牌采购、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业健康和安全等专项验收内容整改及项目验收移交后质保期服务等。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及安装包括:光伏组件、组串式逆变器、支架、汇流箱(如涉及)、并网柜、电缆等主要设备材料;所有设备和相关试验需满足并符合国家、招标人及电网公司对项目接入的各项要求。
项目所需的材料采购、制作及安装,包含但不限于电缆保护管、接地扁钢、铜绞线、接地极等标识标牌(符合华能集团VI标识设计要求)、电缆标示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工程配套设备设施及其相关的材料。
项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所有进场道路和场内道路的新建和改扩建、道路障碍物清除、屋顶障碍物清除、光伏组件支架基础、接地、消防、排水、挡护、屋顶防水处理、彩钢瓦施工、屋顶加固处理、等相关工作,以及所有需要进行的配套工作。
施工期的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一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现场文明施工按招标人要求进行。
完成项目质量监督、 并网验收、防雷检测、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及国家验收等工作,以上工作内容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工程的临建设施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招标人予以协助。
项目主要设备性能试验进行抽检,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若性能试验不满足设计性能指标,投标人负责消缺、整改直至满足要求(性能试验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服从招标人和监理人的工作安排。
负责逆变器监测APP软件平台开发接口预留,监控系统可监视到每个单独户用光伏项目发电量、逆变器数据等信息,并具有相应的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故障检测、手机APP等功能。
负责项目前期、设备、施工、调试及验收等一切项目资料收集归档,并按照华能集团档案管理要求完成项目全过程档案的移交(项目档案验收也含在报价中)等。
全权负责协调农户屋顶确户工作,全权负责所有对外协调工作。包括不限于屋顶及庭院障碍物清除;与建筑物业主方的协调,负责与安装光伏用户签订合作运营协议,项目备案、电网接入申请及批复、并网验收及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数据上传及各户授权协议签订等手续办理;并由中标方承担相关手续费用(不含此类协议内约定的运营期费用);协助项目开发、开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手续费用。
2.7其它要求
(1)投标人需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办理完成容量至少20MW相对应的农户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2)投标人需承诺,提供上述20MW相对应的农户合作开发协议,按顺序提供合同关键页影印件(协议模板经双方确认)(至少含合同首页、合同范围、合同签订时间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如无法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要求招标公司扣留投标保证金,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合同价款,并将投标人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3)投标人需承诺,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单块组件效益分享金价格:不高于40元/块/年(最终以得到招标人所属上级公司批复为准);合作期25年,效益分享金额不得超过该标准,超出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前,与农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中标人需保证合作农户的屋顶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出售、出租给第三人、未设置抵押等第三方权利且未与任何第三人签订任何有损发包人使用权或任何影响发包人正常经营的协议。保证发包人合法使用农户屋顶为可以建设光伏项目的土地类型,因农户屋顶出现问题影响发包人开发建设及运营户用光伏项目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负责除可研、监理、监造、造价咨询、生产准备之外的所有工作直至投产发电、工程竣工验收为止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2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3 业绩要求: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提供近3 年(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1项光伏项目的设计业绩(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须提供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少2项光伏发电工程施工业绩(上述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或竣工验收报告,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4 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职务明确“项目总负责人”,未备注视为不满足资质要求)须取得住建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电子证书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同时必须为本公司的在职员工,并提供社保证明材料;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光伏施工工程,须附合同影印件(如果能证明),如合同中不能证明为该项目经理业绩的须附公司任命文件,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由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和一个施工单位组成。牵头人为施工单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6月8日9:00时起至2023年6月13日17:00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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