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方公司高头窑煤矿防爆车配件寄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1-3-400)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北方公司高头窑煤矿防爆车配件寄售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高头窑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主井为斜井,坡度12°;副井为斜井,坡度5.5°,风井为立井,井径6.0米。位于东胜煤田的北部,构造形态表现为一简单的单斜构造。地层走向北西,倾向S25°W~S30°W。区内岩煤层产状近于水平,倾角一般小于3°。
2.2 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2.3 规模:1000万吨/年。
2.4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采购高头窑煤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配件一批,包括供货、运输、调试、试运行等。本次以暂估数量进行寄售采购,按实际使用量及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2.5 交货地点:高头窑煤矿矿区。
2.6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招标方分批次下达订单,投标方接到订单后需在 一周内将所订货物送达现场。
2.7 合同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3份单份合同金额不小于50万元的矿用防爆车整机或配件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3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请提供所投材料制造厂商出具的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同一个制造商的设备只能有一家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如果设备制造厂家和其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只接受制造厂家的投标;如果同一制造商的设备有两家及以上销售代理商同时递交投标文件,且两家或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否决全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