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方公司临河热电厂2023年碳酸钠年度寄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2-11-3-265)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北方公司临河热电厂2023年碳酸钠年度寄售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
2.2 规 模: 2×300MW机组
2.3 标段划分: 华能北方公司临河热电厂2023年碳酸钠年度寄售采购项目标段包1
2.4 交货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 临河热电厂
2.5 交 货 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完成供货。 若北方公司进行统一采购执行供货后,本合同自行中止。
2.6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碳酸钠≥99%、数量:1160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3.2.1资质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出具符合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2.2.代理商必须出具厂家授权委托书及符合生产技术规范要求的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2.3投标人需具有近三年提供至少1 份碳酸钠的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1.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7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