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包头第三热电厂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液氨寄售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包头第三热电厂脱硝系统用的反应剂为纯氨,其品质符合国家标准GB536-88《液体无水氨》技术指标的要求,脱硝用液体无水氨必须是由氨、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分子式:NH3,分子量: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2.2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序号 |
项目单位 |
型号规格 |
计划采购 数量 |
交货地点及及时间 |
1 |
包头第三热电厂 |
液氨≧99.6%; |
1400吨 |
接到项目单位通知72小时之内,按时按量送至包头第三热电厂指定地点,满足每日生产实际耗量,并负责卸货;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23年6月30日,按需方需求计划供货;若北方公司进行统一采购执行供货后,本合同自行中止。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1.3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3.2 专用资格条件
(1)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两份液氨销售合同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
3.2.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为生产企业或运输企业。
(1)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须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若为运输企业,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类,含液氨)和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5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06月09日 09时00分起至2022年06月16日 17时00分止。
招标文件费:标段"包头第三热电厂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液氨寄售采购标段包1"售价: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