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邮政集团 重庆市 批准实施, 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2.2 采购内容:36个网点约372.14平方米的全彩LED广告显示屏(含室内、室外和透明屏),含设备、安装。具体采购数量及安装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3 项目预算:237.15万元
2.4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
2.5 质保期:最低5年(以中标人承诺的期限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3.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存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本项目允许代理商投标。若为制造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格式自拟;若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设备制造商出具的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格式自拟。
注:(1)同一品牌的设备制造商和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2)同一品牌设备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3.3 投标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
3.4 所投产品应具有完善配套软件,须提供LED智能控制系统、显示屏播放软件等著作权证明。
3.5 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发布公告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个LED显示屏供货及安装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
3.6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诚实的商业道德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此项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不良记录、无负面社会影响。
3.7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采购活动。
3.8 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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