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与甘肃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014年12月24日,新庄煤矿与甘肃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能公司)签订了《新庄矿井1#、2#职工公寓楼工程工程(第一标段:1#职工公寓楼)施工合同》、《新庄矿井1#、2#职工公寓楼工程工程(第二标段:2#职工公寓楼)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甘肃华能公司承揽新庄矿井1#、2#职工公寓楼工程设计图纸所含的岩土、建施、结施、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配电、火灾自动报警、弱电等全部土建、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变更、招投标文件、答疑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和设备工器具。该两项工程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上述两项工程,合同总日历天数均为730天,其中有效工期520天;合同开工日期均为2014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9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性因素要求停工,累计停工25个月(2015年4月26日开始止2017年5月25日)。两项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5480万、5363万元。该两项工程于2017年6月复工,2021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预留10%质保金,其余合同价款已结清。
上述两项工程于2017年6月复工,甘肃 公司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均极大幅度上涨,由此导致原告施工成本的剧增”,且发包人提出的调差方案未协商一致等情形下,甘肃华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下旬收到甘肃华能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各项损失¥55038833.55元。现需拟聘律师事务所负责开展与甘肃华能公司所签订的两项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对此案件一审(含反诉)到二审(如需,含反诉)、再审(如需,含反诉)、执行(如需,含反诉)等直至审理(含反诉)、执行(含反诉)完结全过程的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2.2 招标范围
为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指派律师团队开展与甘肃华能公司1#、2#职工公寓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含反诉)、二审(如需,含反诉)、再审(如需,含反诉)、执行(如需,含反诉)等直至审理(含反诉)、执行(含反诉)完结全过程的法律事务代理工作,按照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申请财产保全,代领诉讼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具案情分析报告等。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件审理(含反诉)、执行(含反诉)完结。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有效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连续正常执业3年及以上(即2019年1月1日前至今正常执业);
3.2.2 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代理过涉案标的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领域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胜诉业绩(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裁定书等能够反映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2.3 拟委派人员:投标人拟派律师团队(至少三名)需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其中总负责人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且总负责人具有2项涉案标的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领域胜诉业绩(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裁定书等能够反映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具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2.4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2年5月17日9:00起至2022年5月24日17:00止。
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8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