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西安热工院生产项目水处理药剂生产用原材料框架协议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4-06-1-222)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西安热工院生产项目水处理药剂生产用原材料框架协议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2.2 规 模: /
2.3 标段划分: 华能西安热工院生产项目水处理药剂生产用原材料框架协议招标
2.4 交货地点: 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2.5 交 货 期: 《框架协议采购订单》下达之日起15天内交货。
2.6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本次以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水处理药剂生产用原材料1批,包含聚丙烯酸、水解马来酸酐、七水硫酸锌、二亚乙基三胺五亚甲基磷酸、1,2,4-三羧酸-2-磷酸基丁烷等,详见技术规范。
本次招标为框架协议招标,框架协议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招标文件载明的数量为预估量,而非承诺,投标人承诺了解采购数量可能存在此类变化并同意接受,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单价不调整,根据合同要求据实结算。招标人不承诺实际采购数量,投标人须充分考虑风险,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累计销售1,2,4-三羧酸-2-膦酸基丁烷(PBTCA)或2-羟基膦酰基乙酸或多元共聚物不少于200吨,并提供相关合同影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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