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综合产业 法律服务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4-01-1-057 )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1. 招标条件
华能综合产业 法律服务项目【重新招标】,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背景:目标债权系因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目前该债权已从原债权人华能财务 转让至华能综合产业 ,债务人为河源市物资贸易公司、河源市大华实业总公司及河源市典当行。1997年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为1025万元及利息。根据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截至目前,目标债权的金额约为2200万元。
2.2 服务内容:目标债权清收,根据我方需求变更执行主体,从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等方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代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代为参与破产清算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项咨询、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函件、代理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取得分配破产财产等事宜。
2.3服务期: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4招标范围及内容:招标人通过招标选择业绩优良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债权清收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等相关事宜,其中,债权清收的代理方式选用风险代理,华能综合产业 按照实现的债权支付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费;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等相关事宜的代理方式选用一般代理,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分阶段付款。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有关部门认定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
3.2.1.1 投标人应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2.1.2 投标人应具有20名及以上专职律师并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应具有代理执行类案件并结案的法律事务1项,需同时提供:1.委托代理合同;2.法院结案文书或委托人出具的案件执行完成证明材料等,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 其他要求:
3.2.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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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ec.ch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