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方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脱硫用石灰石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寄售采购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3-05-3-346)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本华能北方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脱硫用石灰石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寄售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因上一次招标失败,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重新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
包头第三热电厂装机容量2×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于2006年8月竣工投产,现有2台300MW亚临界燃煤机组,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计划使用脱硫用石灰石粉35000吨左右,品质要求氧化钙含量≥50%,粒度250目过筛率≥92%。
2.2 本次招标采购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序号 | 项目单位 | 型号规格 | 计划采购数量 | 交货地点及及时间 |
1 |
包头第三热电厂 |
石灰石粉 氧化钙含量≥50% 粒度250目过筛率≥92% |
35000吨 | 按照招标方需求,必须保证石灰石粉仓料位每日保持在招标方要求的高度,暂定每日8点、20点两个时间点粉仓保持13米以上的高料位,并服从相关人员的临时调度安排。计划合作期限: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按需方需求计划供货并负责卸货。 |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能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3份石灰石粉的供货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生产或加工企业。矿山企业须提供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石灰石加工企业需提供(旗、县)区级以上环保局出具的环评验收证明文件。
3.2.3本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2023年05月31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06月07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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