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058/19-SB-019)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发电 相关招标项目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汽轮机旁路设备国际招标采购项目已批准,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 2.2 项目规模: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煤电及“两个联营”一体化项目,其中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拟规划建设两台66万千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抽凝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交货期在销售合同签订后10-12个月(暂定2025年10月30日前全部设备到达项目现场,CIF2025年9月30日前达到天津港。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汽轮机旁路设备,包含2台套高压旁路装置,4台套低压旁路装置及配套附件等供货,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和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喀什华电2×66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汽轮机旁路设备国际招标采购】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3.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投标人必须是依所在国法律设立,并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设备生产企业或同一集团公司境外销售企业。若生产企业和其同一集团公司销售企业同时投标,则销售企业投标无效。 5.投标人为境外设备生产企业同一集团公司境外销售企业的,须提供境外设备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6.业绩要求:投标产品品牌应在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1台套660MW及以上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汽轮机旁路装置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四、
项目 联系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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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